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时建议 进一步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发布时间:2024-12-2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2月21日下午分组审议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与会人员指出,科普工作是提升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科学素养、促进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工作。修订草案二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对科普责任、科普活动、科普人员等作出全面规范,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科普事业发展、提升全民科学素养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审议通过。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围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展开了讨论。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于伟国委员建议应在前面加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防止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表述,这样能够把事前、事后的义务及责任规范得更为完整。
方向委员建议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并将处置情况向网络舆情部门报备”。因为如今新增的互联网用户群体,很大一部分是青少年、老年人,这些群体往往相对缺乏对互联网科普信息的认知辨别能力,更容易传播虚假错误信息,这给网络舆情管控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法律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有关部门报备舆情处置情况,一方面有利于网络舆情部门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另一方面也能够倒逼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审慎处置有关法律问题。沈金强委员认为应进一步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同时避免了过重的负担,但是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建议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进行审查,应建立怎样的审查机制,如果接到举报应怎样来处理,有无时限规定等作出具体规定。 (记者 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lfgz/lfjj/202412/t20241224_86392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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