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被调查人相关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4-12-2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监察法修正草案二审稿21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对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强制措施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明确,防止滥用。对此,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修正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的司法执法合作,开展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合作”。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调查取证、移管被判刑人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建议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修正草案二审稿将本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对被调查人的申诉权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提出,为了保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救济途径。修正草案二审稿予以采纳,在被调查人有权申诉的情形中增加规定:采取“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2/t20241222_441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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